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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医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点击:次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责任,推动我校各项工作任务的科学有序发展,创建和谐廉洁发展校园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包括学校党委、珠海校区党委、附属医院党委及各基层党委、基层党总支)(下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党总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各项中心工作任务,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要点,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我校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总体部署与要求,并认真组织督促检查与具体落实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各级党委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各级党委书记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分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纪委各自的责任,健全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二章主体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主体责任范围:

(一)学校党委、附属医院党委、珠海校区党委要选好用好干部。

(二)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五)做好廉洁自律表率。

第七条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主体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教育部、省委、省纪委、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与部署,制定符合我校工作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计划按期开展。

(二)定期研究分析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与形势,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扎实推进。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单位内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医院廉政文化建设。党委书记每年为所在党委的领导干部作至少两次廉政教育报告或党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完善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五)履行监督职责,学校党委要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学校党委、珠海校区党委、附属医院党委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考风、医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学校党委、珠海校区党委、附属医院党委以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设纪检机构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听取所在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关于本单位苗头性问题或违规违纪问题情况及形势汇报,各级党委要积极帮助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党委要对班子和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第八条 设有纪检机构的党委,党委书记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九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其他人员任成员。

第十二条 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每年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师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招投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规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可采取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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